园区管委会、水渡口、京沪路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淮安市经济开发区清河园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政府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日
淮安市经济开发区清河园区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试行)
为了贯彻落实清河区人民政府河政发[2006]22号《关于印发<淮安市经济开发区清河园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范围和对象,按试行办法第二章的相关条款规定确定。
第二条 因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被征收土地的园区被征地农民,享受《试行办法》同等的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以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界限,按《试行办法》第五章第十五条至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补充待遇按下列办法执行:
补充待遇实行组级差系数调整办法,适当调整耕地较多的村民小组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与生活补助费或养老金一并按月发放。组级差系数为组人均耕地与园区人均耕地之商。
|
级差系数 |
1<系数≤1.2 |
1.2<系数≤1.4 |
1.4<系数≤1.6 |
1.6系数≤1.8 |
1.8以上 |
|
补充待遇 |
12元 |
14元 |
16元 |
18元 |
20元 |
户被征地人口数的确认以《试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办理。
组耕地数的确认为本组农户承包地、自留地及本村民小组未分配耕地之和。
第五条 基本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保障对象)资格确认和参保流程
1、依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 各村民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填写《淮安市经济开发区清河园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表》,经公示三日无异议后,报所在街道(办事处)、区国土分局、区公安分局和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审核确认。
2、对审核确认的保障对象,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其与区政府委托授权的“淮安市清河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农保中心)签订《淮安市经济开发区清河园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协议书》,村民委员会根据所签协议汇总并填写《淮安市经济开发区清河园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申报花名册》,经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报区农保中心发放《淮安市经济开发区清河园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证》。
3、因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被征收土地的园区被征地农民,按照《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办理参保手续。
第六条 保障对象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发放
由所在村民委员会对符合一次性发放生活补助费条件的保障对象填写《淮安市经济开发区清河园区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审批表》,经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报区农保中心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5000元/人。
第七条 保障对象基本生活补助费的发放
1、对符合基本生活补助费发放条件的保障对象,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填写《淮安市经济开发区清河园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补助费待遇审批表》,经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报区农保中心按月社会化发放。
2、保障对象基本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时,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填写《淮安市经济开发区清河园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补助费调整审批表》,经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报区农保中心调整发放。
第八条 保障对象养老保险待遇的发放
对符合享受养老金待遇的保障对象,由所在村民委员会填写《淮安市经济开发区清河园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审批表》,经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报区农保中心按月社会化发放养老金。
第九条 保障对象养老保险待遇的停发及恢复领取
1、保障对象死亡的,由所在村民委员会填写《淮安市经济开发区清河园区被征地农民停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申报表》,经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报区农保中心从保障对象死亡次月起停发其相关费用。
2、保障对象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刑的,由所在村民委员会填写《淮安市经济开发区清河园区被征地农民停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申报表》,经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报区农保中心从被判刑的次月起停止发放相关费用。执行期满后,由本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由村民委员会填写《淮安市经济开发区清河园区被征地农民恢复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申报表》,经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报区农保中心从申报的次月起恢复发放相关费用。
第十条 保障对象丧葬补助待遇的发放
保障对象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凭《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证》、户口注销证明和火化收费收据等凭证,由村民委员会填写《淮安市经济开发区清河园区被征地农民死亡丧葬补助费待遇审批表》,经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报区农保中心一次性支付死亡丧葬补助费1000元,其个人帐户中的本息余额一次结清给合法继承人。没有继承人的,个人帐户的本息余额纳入社会统筹账户。
第十一条 保障对象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在企业就业的,其缴费基数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28%,其个人缴纳的8%部分由区农保中心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个人帐户中按期划入养老保险基金帐户,不足部分由保障对象个人补足。
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其缴费基数同上,缴费比例按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办法执行(缴费比例为20%),其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区农保中心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个人帐户中按期划入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帐户,不足部分由保障对象个人补足。
第十二条 对达到法定平均生存年限(即男72周岁、女75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养老金。
第十三条 保障对象迁出户籍所在地(包括:出国定居、迁居市外等)时,可将其关系及其个人帐户中本息余额转到迁入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财政部门;无法转移的,由本人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村民委员会填表,经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报区农保中心将其个人帐户本息余额一次结清给本人,同时终止其它相关配套保障关系。
第十四条 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截留、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第十五条 保障对象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村民委员会携带相关审核资料、实行基本生活保障人员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等,经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报区农保中心为其建立个人帐户,按月发放相关费用;区农保中心负责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相关会计核算。
第十六条 70%的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及其利息收入进入个人帐户,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费和养老金的发放。
区政府按照规定标准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每亩9000元的资金、其他可用于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及其利息和增值收入足额转入统筹账户、主要用于弥补个人帐户支付不足。
第十七条 区农保中心每年末对保障对象的个人帐户储存额结息一次,个人帐户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 区农保中心根据保障对象基本生活保障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月或季度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将资金转入区农保中心在银行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支出户”,确保基本生活保障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十九条 区财政部门、农保中心以及开户银行必须定期对账,保证账账相符、账款相符。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