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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日期:2008-01-24

 

 

淮劳社发〔200818

淮 财社〔2008 2

 

 

各县(区)人民政府:

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苏劳社险〔20083号、苏财社〔20083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范围和对象

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071231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

二、调整办法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

1、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按照本人调整前的基本养老金(生活费)水平的10%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

2、按上述标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低于全省2007年月人均养老金10%107元)的,按本人工龄(不含折算工龄),有一年增发1元(工龄7个月及以上的按一年计),增发后不高于107元。

(二)适当增发部分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

1、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发70元。

2、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正高每人每月增发70元,副高每人每月增发60元。

31953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0元。

4、退休人员中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每人每月增发50元。

5、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低于当地此次普遍调整后的平均养老金水平的50%的,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增发后的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不超过当地此次普遍调整后的平均养老金水平的50%

620071231前年满70周岁(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时间为准,下同)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人员,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30元、40元和50元;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20元、30元和40元。

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两个以上增发条件的,按就高和不重复的原则确定增发金额。

三、资金来源

此次调整所需资金,由各地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不足的县(区)由地方政府自筹解决。省政府确定的补助县(区),按照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困难市县养老保险重点补助办法》的通知》(苏劳社险管〔200734号、苏财社〔2007153号)的有关规定,由省予以考核补助。

四、调整时间

200811日起执行。

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高度重视,积极筹措资金,尽快组织实施,确保在春节前将增加的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同时要向广大退休人员宣传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43号)文件关于调整养老金要与退休人员缴费年限、缴费水平等因素挂钩,以体现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政策导向,取得广大保障对象对本次养老金待遇调整工作的充分理解和支持。

 

 

 

 

淮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ΟΟ八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