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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春节前发放到位
发布者:    发布日期:2008-01-31

日前,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发出《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对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进行调整,从200811起执行,并于春节前发放到位。本次调整的范围和对象为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071231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

调整办法为: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按照本人调整前的基本养老金(生活费)水平的10%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按上述标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低于全省2007年月人均养老金10%107元)的,按本人工龄(不含折算工龄),有一年增发1元(工龄7个月及以上的按一年计),增发后不高于107元。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发70元。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正高每人每月增发70元,副高每人每月增发60元。1953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0元。退休人员中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每人每月增发50元。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低于当地此次普遍调整后的平均养老金水平的50%的,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增发后的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不超过当地此次普遍调整后的平均养老金水平的50%200712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人员,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30元、40元和50元;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20元、30元和40元。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两个以上增发条件的,按就高和不重复的原则确定增发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