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淮安市康弘贸易有限公司:
李平平诉你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等争议案,本委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由于你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委依法作出缺席裁决。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淮劳仲案字(2008)第61号仲裁裁决书,限你单位于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该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裁决,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淮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00八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