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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济开发区调整被征地居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发布者:    发布日期:2008-06-19

 

为了落实市政府的“十大工程”实施意见,体现“富民优先”先进理念,市经济开发区及时调整了被征地居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确保征地农民的生活保障工作。

调整办法为:第一年龄段(16周岁以下)人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5000元调整为6000元;第二年龄段(女性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下同)至45周岁,男性16周岁以上至50周岁)人员的生活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30元调整为150元;第三年龄段(女性45周岁以上至55周岁,男性50周岁以上至60周岁)人员生活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10元调整为120元;第四年龄段(女性55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上)人员养老金由每人每月200元调整为220元。

调整所需资金由被征地居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列支,新标准自200831日起执行。(施农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