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退(定期领取生活费)是指职工因病(非因公)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国家为保障其基本生活给予的一种养老待遇。病退是指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且缴费满国家省规定年限的,经市以上劳动能力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办理因病退休手续,病退是退休的一种形式;定期领取生活费是指职工不满上述年龄的,缴费满国家规定年限的,经市以上劳动能力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称之为享受生活费待遇,相当于过去的退职。
近几年,由于企业改制等原因,部分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成为失业人员。由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每年递增,也加大了缴费的数额,客观上加重了他们的经济负担。近年来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调整幅度较大,退休待遇不断提高,有些人便希望通过弄虚作假,办理病退手续,甚至出现了帮办病退的“黄牛”。
虚假病退的危害很大。一是造成社会保险基金的流失。以07年不变数测算,一个40岁的男职工办理病退后,少缴纳养老保险费20年,计4万元。提前享受养老待遇20年,每年领取养老金6000元,20年领取12万元。一进一出养老基金损失16万。如考虑增长因素,养老基金将损失三四十万;二是造成了不公平。弄虚作假的人得到了不当利益损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三是损害了政府部门的公信力。虽然病退鉴定工作由专门的鉴定机构负责,但对职工而言,他们认为就是劳动保障部门的事,从而影响了政府及部门的形象。
为了遏制了虚假病退现象,近年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一步规范鉴定工作,完善鉴定工作规程,陆续推出了体检医生负责、分批体检集中鉴定、建立调整专家库、鉴定专家签名负责、公示等多项制度,这些制度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对近年来病退鉴定情况的分析
我们对近几年的病退情况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当前病退工作呈现以下几个特点:1、市直申报人数已呈逐年下降趋势,一方面是由于企业改制工作接近尾声,申报人数自然减少,另一方面也可反映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做的努力有成效;2、申报人的年龄也有趋小之势,违反疾病发生的常规;3、申报病种发生变化。从近几年申报情况来看,精神类疾病、五官类疾病和肿瘤病类疾病申报人数的幅度增幅较大。这几类疾病共同之处是:一是都是需要病史作参照,二是都是比较专科医院作结论,三是病退职工的外部体征不明显。也就是说这些病种已成不法分子钻空子的“主攻方向”。4、部分县区病退申报人数居高不下,组织审查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病退鉴定工作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虽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采取了很多措施,但由于鉴定工作的环节多,部分关键环节可控程度差,所以仍未能彻底杜绝虚假病退的存在。总的来说,法律法规不完善,工作机制不完备,责任心不强是三个主要原因,具体而言有以下几方面:
1、在工作流程中还存在着许多薄弱环节。如在体检环节,极少数体检医生素质较差,收受钱财,弄虚作假。有的职工在通知体检时对自己没关系的医院以种种借口,不去体检,等待下次体检,选择体检医院;
2、鉴定过程中有的专家不够细致,对标准把握不一致;
3、惩治力度不够大,发现了假病退现象,缺乏法律依据进行惩罚,劳动部门只能停发和追回养老金,没有更严厉的处罚手段;
4、社区调查还不够细致,反馈上的信息不够完整等;
5、部分县区组织、审查、体检时存在责任心不强,把关不严等现象;
6、部分职工甚至工作人员的意识不到位,没有意识到弄虚作假办理病退构成骗保,是违法行为;
7、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人员少,目前没有专人负责调查工作。
三、进一步改进病退鉴定工作的对策
从宏观而言,应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虚假病退的性质及相应的处罚措施。就具体工作而言,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1、进一步完善劳动能力规程,将申报与社区调查同步进行,把好第一关口。对已经通知的但无故二次不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处理;2、加强对体检医院环节的管理,凡发现造假的医务人员,通告卫生部门纪检部门予以处理;3、进一步完善专家库名单,不断更新专家名册,平时加强对专家的集中培训,每年一次,以便统一鉴定标准的把握;4、加强对重点病种的监督力度,查病史、查医疗报销单据、社区调查等多种手段并举,重点追踪精神类、五官类、肿瘤类疾病;5、加大社会监督力度,继续实行举报制度,凡经举报的一律停发养老金并实行异地复查;6、加大宣传力度,向社会宣传虚假病退的性质;7、加大人力物力的支持,一段时间内抽专人进行社会调查。
(周晓波 孙明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