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劳社发〔2008〕159号
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就发布2008年度社会保险基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7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7374元,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19838元。
二、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和用人单位缴费工资基数确定如下:
(一)参保人员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下限,按不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1369元)确定。参保人员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上限为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6843元)确定。
(二)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市区(市直、清河、清浦、开发区)用人单位,按人均不低于1369元/月确定缴费工资总额基数,其他各县(区)按人均不低于992元确定。
三、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标准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二ΟΟ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社会保险 基数 通知
淮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8年6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