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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件工资制不能成为超时加班的挡箭牌
发布者:    发布日期:2008-08-13

 

 

案情:20084月,涟水县某服装厂职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来电举报,该厂超时加班情况严重,并且不按规定计发加班工资。经查明,该厂由于接到了一份服装加工订单,要求4月底前交货,时间紧、任务重,因此企业每天的工作时间达到12小时,有时甚至达到15小时。服装厂负责人辩称,企业实行的是计件工资制,工人多劳多得,若完不成定额任务,工人就挣不到钱;该厂生产具有阶段性特点,这个月任务紧,需要加班,下个月可能调休。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责令该服装厂立即纠正非法加班行为,并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计发职工加班加点工资。

评析:第一,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者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如因生产经营需要,用人单位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可以安排加班,但每天最长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制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的标准。显然,服装厂违反这一规定。第二,企业因自身生产特点或生产任务的需要,有时确实难以完全按照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的要求安排生产,如一些需要连续作业或生产季节性比较强的行业,往往就难以保证职工正常休息休假。针对此种情况,原劳动部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时制的审批办法》中规定,此种类型的用人单位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但无论用人单位采取何种工时制度,工作时间都不是无限度、无节制的。本案中的用人单位连续多日每天工作达到12个小时,甚至15个小时,无论何种理由都是法律法规所不能允许的,所谓的计件工资制不能成为其随意加班的挡箭牌。

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只是要求企业合理确定劳动标准,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甚至连相关的行业标准都没有,这给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带来一定的困难。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工时规定方面的具体法律法规,特别是加强对一些实行计件工资制企业的法律约束与管理。(吴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