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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支付标准执行
发布者:    发布日期:2008-08-22

 

  为保障参保职工基本医疗需求,适应医疗科技进步的客观需要,规范和统一全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市医保中心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修订版)的通知》(苏劳社医[20083号)文件精神,对本次新增诊疗项目制定自付比例。

本次新增诊疗项目215条,按类别分:新增甲类诊疗项目26条、乙类诊疗项目10条、丙类诊疗项目71条、未定类别10条。按作用分:临床检验项目59条、服务类项目24条、检查治疗项目132条。考虑政策的连续性,自付比例按原自付比例确定原则执行,确定自付比例为10﹪的项目40项、自付比例为20﹪的项目35项、自付比例为30﹪的项目32项、自付比例为50﹪的项目1项;自付比例为20%的项目有动态尿量监测等。

(汪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