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本人默许后由他人代签的劳动合同有效
申诉人:李某
被诉人:某信息公司
主要案情
2001年国庆节的一天,申诉人向同事们宣布,从下个月起就到A公司上班了。A公司是一家跨国公司,那里的工资比被诉人高两倍。可是,2000年底,申诉人已与被诉人续签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同事老王提醒申诉人,这样做是违约的,要向被诉人支付违约金。同事小刘回忆道,2000年底申诉人在上海出差时,申诉人的劳动合同是小刘代签的。小刘郑重其事跟申诉人说,当时代你续签劳动合同可是征求过你的意见的。老王表示可以证明此事,并且申诉人出差回来后得知此事时,曾表示“续签合同也是走形式,不是说续签合同的内容同原合同内容一样吗?谁会当真呢。”申诉人承认这些事实,并表示绝不否认,但他认为:这毕竟不是我本人签的字。续签合同时,是小刘替我签的字,而我并没有授权给她替我续签合同。所以从法律上讲,我可以不负责啊!申诉人还说当初续签的劳动合同上并没有加盖公司公章,只有总经理个人的签名,而且到目前为止,公司还没有到合同鉴证机关审查鉴证,所以那份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也就是说,自己的辞职不用承担合同违约金。
但是被诉人认为,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只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才能确认,并非申诉人认为无效就是无效。因此,在申诉人提出辞职时,还是建议其准备好合同违约金。
申诉人当然不服,一纸诉状告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处理结果
1、申诉人与被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2、申诉人应承担合同违约金。
分析与评述
本案例争议的焦点是,在默许情况下代签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无效劳动合同是指:(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本案中,申诉人与被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显然不属上述情况。事后,申诉人未对代签劳动合同一事提出异议,默许了该劳动合同的形成。
那么,从续签劳动合同的过程来看,申诉人没有亲自签名而由小刘代签、又未经鉴证机关审核盖章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呢?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从本案的基本事实来看,申诉人虽然没有委托小刘代为续签合同,但小刘代为续签合同是征求过本人意见的,同事老王也证明此事,而且在申诉人出差回来后,小刘已将此事告知其本人“续签合同的内容同原合同内容一样”,申诉人承认这些事实,并未提出任何异议,对于原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申诉人也完全清楚。履行续签的劳动合同,申诉人也没有表示任何否认。以上事实符合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同意的情形。另外,关于申诉人提到续签的劳动合同上未加盖公章、只有总经理个人签名的问题,由于总经理是公司的法人代表,法人代表有权代表公司订立合同,签名盖章也会有时间先后的问题。因此,申诉人在没有履行完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提前离开公司,应当承担合同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