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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职能
发布者:    发布日期:2008-02-26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向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省、市(行署)、县(市、区)应当设立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工会、发生劳动争议企业方的代表组成,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仲裁委员会具有以下职责:
   
(一)负责处理本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聘任专职和兼职仲裁员,并对仲裁员进行管理;
   
(三)领导和监督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和仲裁庭开展工作;
   
(四)总结并组织交流办案经验。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名称为劳动争议仲裁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在仲裁委员会和劳动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承办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日常工作;
   
(二)根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负责立案审批、管理仲裁员,组织仲裁庭;
   
(三)管理仲裁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印鉴;
   
(四)负责劳动争议及其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
   
(五)向仲裁委员会汇报、请示工作;
   
(六)办理仲裁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