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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市区职工教育培训统筹经费征收及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布日期:2008-02-27

 

为了推进我市职业教育事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苏政发[2006]26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等10部门《关于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06]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范围及标准

1、淮安市区范围内各类企业(含部、省和外省、市驻本市企业),包括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集体(含集体控股企业)、股份合作、联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它城镇企业等,均属征收范围。

2、各类企业按企业职工核定工资总额的2%-2.5%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入管理费用,专门用于本企业的职工教育和培训;其中0.5%由市政府集中统筹使用,并从中划出50%部分用于我市的高技能人才培养。

3、举办职业学校的企业,地方政府不再征收集中统筹部分的经费。

二、征收管理

4、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政府集中统筹部分由淮安市政府委托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劳动保障部门提供应征企业名单和工资总额等相关信息资料。

5、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统筹经费按季征收。各企业按规定季后十日内主动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时统一使用基金征收缴款凭证,并及时将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缴至财政专户。

6、对不按规定缴纳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企业,由地方税务机关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经费使用

7、职工教育培训统筹经费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按照“专户管理、先收后支、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结余结转”的原则管理。

8、职工教育培训统筹经费主要用于企业紧缺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培训、职业学校的布局结构调整、骨干性职业教育学校(专业)的建设、社区职业教育、征收工作的业务费支出(地税部门按征收总额的3%提取)、有关奖励经费支出,优先安排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支出。不得挪作它用。

9、淮安市职工教育培训统筹经费由市专门领导小组负责管理。成员由市劳动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审计局等部门的分管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负责日常工作。

10、每年四季度,由市专门领导小组召开会议,根据职工教育培训统筹经费可用数,按照项目轻重缓急和职业教育发展需要,研究编制下年度的收支预算。由市财政局汇总,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11、财政、地税、劳动保障、教育、审计等部门在职工教育统筹培训经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中要各司其职,相互协作、相互合作,严格按照规范程序操作。

12、对挤占挪用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的,一经发现,除责令整改外,将依法追究单位主管人员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其他

13、淮安市区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私营企业参照执行。

14、本办法自200781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市有关职业教育和培训统筹经费的文件同时废止。

15、各辖县、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00七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