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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在促进经济发展中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见
发布者:    发布日期:2008-02-29

 

淮政发 [2004 128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把重视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作为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来抓,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充分肯定的同时,也应清楚地看到,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多种经济成分的不断壮大,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仍存在许多不可忽视的问题:一些用人单位法制观念淡薄,不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杜会保险费,随意加班加点、恶意克扣拖欠职工工资,特别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且较为严重;劳资矛盾日益加剧,冲突事件时有发生;一些地方在重视发展地方经济的同时,弱化了劳动者的维权工作,致使一些企业的违法、侵权行为得不到及时查处和纠正。

为进一步确立以人为本科学的发展观,切实在促进经济发中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维权”工作

做好劳动者的维权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实际需要;也是依法行政、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要职责。各级政府要把它作为民生之本和安民之策,摆上重要的工作位置,将各部门任务分解到位、责任落实到位、政策兑现到位、管理规范到位。

二、强化宣传,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级政府要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宣传力度,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让社会各界家喻户晓,形成全民学法、人人知法、个个守法的良好氛围。各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电视、报纸、电台要开辟维权专栏,全方位进行广泛宣传。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对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事件,要予以曝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经常组织用人单位法人代表和劳资负责人进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培训。通过宣传学习,不断提高企业主的守法意识,自觉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公民的法律水平和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维权意识。各有关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途径和方法,广大职工可通过电话、信函、网络电子邮件等渠道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遵章守法,全面履行法定义务

各类用人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全面履行法灸义务。要规范用工行为,依法及时与劳动者签汀劳动合同和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严格执行国家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和工资支付规定,严禁使用童工。

在招收录用人员方面,用人单位应自录用职工之日起7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备案,并保存录用职工的相关资料;不得向求职者收取报名费、登记费、资料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向被录用人员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定金等,不得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件。

在劳动合同方面,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以书面形式依法规范订立劳动合同。自劳动合同签订或者鉴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文本交付劳动者本人,不得扣押。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必须自觉履行合同。

在社会保险方面,用人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登记,并在每月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各项社会保缴费申报;缴费单位应依法按时足额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

在工作时间方面,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并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天;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延长不得超过1小时,最长不得超过3小时,同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并应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加班报酬。

在工资支付方面,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保证劳动者的工资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族准,同时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要全面施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的情况下,按照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标准,随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保证职工工资收入逐步提高。个体、私营企业在经济不断发展壮大的同时,可按照国有企业的分配方式,实行工效挂钩制度。

违反国家劳动用工、工作时间和工资支付规定以及未按规定与劳动者签订或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法处以罚款,责令其改正。拒不整改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缴费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申报、缴费,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并责令整改、加收滞纳金,拒不整改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强化执法,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各地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建立和完善劳动保障监察“110”联动机制,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及时处理一些影响社会稳定和因劳动用工引发的突发性事件以及群体性事件,对涉及劳动力市场中的欺诈行为,要严肃进行查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充分运用举报专查、日常巡查和专项执法大捡查等方式,督促用人单位严格遵守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范用工行为,依法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严格执行国家工作时间和工资支付规定,确保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从今年起,每年在全市组织开展12次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专项执法检查活动,重点规范园区企业、个体私营企业、改制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用工行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五、充实力量,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确立和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在劳动保障工作中的作用日益明显和突出。各级编制部门要进一步理理顺其体制,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方面,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职工维权工作,继续在办公条件、经费保障和设施配备等方面,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六、加强领导,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与促进经济发展放在同等地位,取消一切不利于依法行政的地方保护主义规定,努力营造良好地维权执法环境。政府各职能部门也要切实解放思想、转变作风,正确处理好稳定和发展的关系,积极主动地为企业、基层和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各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和单位,在洽谈招商项目时,要将规范用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等作为协商谈判的基本要件,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将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杜会保险进行减免缓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确保招商引资企业一开始就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规范运作。经贸部门在抓生产、抓安全的同时,也要将职工工资收入水平等作为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税务部门要与劳动保障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力度,对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应采取预征收办法,严格执行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加大处理处罚力度。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切实将国家减免税优惠政策落实到位,以提高企业不断增加职工工资收入的积极性。

工商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企业职工维权工作,对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根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提请依法予以查处。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者兼办职业介绍业务的,应当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领取《职业介绍许可证》,并依照国家规定办理工商登记。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规范建筑市场分包行为,操作工人全部持证上岗,严格杜绝对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层层发包及垫资行为,积极推行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从源头上确保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来源。在企业资质年检时,应将企业工资支付信用情况作为考核企业诚信的重要内容,对恶意拖欠和克扣工资的企业,取消其进入我市建筑市场的资格,并严格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各级房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的资质管理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管理,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手册制度。

各级工会应按《工会法》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工会组织,积极推行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基层工会要将进城务工人员吸纳为工会会员,充分发挥基层工会组织的监督和维护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