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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受伤勿盲目私了
发布者:    发布日期:2008-05-09

 

当前,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多以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为主,部分劳动工种还不同程度地存有一定的人身伤害风险。民工受伤的事故难免发生,尽管民工因工致伤后由于种种原因而不能得到赔偿或无钱治病属个别现象,但是民工因工伤维权事宜仍应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从工作实践看,民工面对工伤纠纷,要善于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认真签订合同,保留证据。外出务工,民工应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保留用工证据,出现工伤纠纷时,用工合同、上岗证、工资单等都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再去搜集证据则会比较困难。需要说明的是:一些企业未与打工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只要劳动者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没签劳动合同,职工受伤,企业同样需要赔偿。

其次,发生工伤后,要及时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工伤后企业瞒报的,民工可直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工伤,由该部门审查认定。民工被确认为工伤后,劳动鉴定委员会应按照《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为其评定伤残等级,企业应按规定支付工伤者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另外,企业除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民工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费用,民工如果因工伤死亡的,则其所供养的亲属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抚恤金。

第三,勿盲目与用工单位私了。用工单位不按有关法律规定支付工伤待遇,民工要及时运用法律武器,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对生效的裁决书、判决书,用工单位如果不及时履行,民工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