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退工单位携带失业职工档案、终止或解决劳动关系文件、《失业人员登记表》(一式四份)和退工花名册,根据用人单位隶属关系分别到市或县(区)的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退工和初审手续,并发给《退工通知单》和档案回执。退工单位把《退工通知单》和《失业人员登记表》转交给失业职工本人。
2、失业职工凭《退工通知单》、《失业人员登记表》、户口簿、身份证和照片,市区失业职工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所办理《就业登记证》,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所依据信息系统内失业保险的初审记录将有关信息填写到《就业登记证》中“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栏目里;各县(含楚州区、淮阴区)失业职工到户口所在地的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就业登记证》,由各县(区)工作人员依据信息系统内失业保险的初审记录将有关信息填写到《就业登记证》中“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栏目里,并进行就业转失业登记,同时告知失业职工分别按用人单位隶属关系到市或(县)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所)一条龙办公区“失业保险窗口”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手续。
3、“失业保险窗口”根据其资料复核无误后,发给其《领取失业保险金通知单》,失业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银行领取。
4、对农合工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费、自谋职业符合一次性申领失业保险金、以及因病住院医疗或者领取丧葬费、抚恤费的人员,按规定批准程序分别形成发放名册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