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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发布者:    发布日期:2008-02-29

 

淮劳社发[2004]221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和对象,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和《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目前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构成的实际情况,现就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和对象提出如下意见:

一、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应是经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办理机关事业法人登记、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会计制度的单位;其参保人员应是经批准的正式在编人员。

二、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范围和对象的单位、人员,应按当地有关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三、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但不符合上述一、二条规定的在职和离退休(含离岗)人员,应于200511日起按规定改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二、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制外聘用人员,应按《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之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

 

                        二○○四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