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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范围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日期:2008-02-29

 

淮政发[1996]17

 

市各委、办、局、行、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淮阴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暂行办法》(淮政发[1994]229号文),从1994年第四季度起,我市在市直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全体职工和市级机关、其他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从非在职人员中招收的聘用制干部和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招收的城镇户口临时工(简称三种对象)中实行了养老保险。经过一年多来的实践,总的情况是好的,目前运转正常,经研究决定,将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实行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范围扩大到差额预算事业单位的全体职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差额预算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和提取标准按《淮阴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试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细则》第二项规定执行,即“差额预算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分别列入财政预算和单位自有经费制服”。养老保险基金仍采取分级计提的办法提取。

二、为体现“养老保险基金由国家、集体、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在扩大养老保险范围的同时,实行个人缴费。机关和全额预算、差额预算、自收之支事业单位投保职工个人缴费比例暂定为1%,计算在提取比例内,由单位代为扣缴,记入个人帐户。三种对象分别按每月4元和3元标准缴纳。

三、本通知自199611日起施行。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