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人发[1994]61号
市各主管部门、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淮阴市人民政府淮政发(1994)229号《淮阴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制定《淮阴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实行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阴市人事局
1994年9月23日
淮阴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细则
根据淮阴市人民政府淮政发(1994)229号《关于印发<淮阴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及对象
目前先在下列范围和人员中实行养老保险,第二步再扩大到机关和所有事业单位。
1、机关、全额预算事业单位、差额预算事业单位中的从非在职人员中招收的聘用制干部(以下简称聘用制干部),劳动合同制工人和经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招用的城镇户口临时工(以下简称临时工)。
2、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册职工和临时工。
3、驻淮部、省属机关、事业单位的同类人员。
新批准建立的机关、事业单位中,凡属上述范围和对象的,从起薪之月起参加养老保险。
二、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和提取标准
(一)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根据《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养老保险基金按“以支定收、略有结余和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筹集。机关和全额预算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基金由财政列入预算支付;差额预算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分别列入财政预算和单位自有经费支付;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基金在单位自有资金中支付。三种对象的养老保险基金按原经费渠道列支。
目前工资总额的组成,机关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职务(岗位)津贴、地方保留综合补贴;事业单位为职务(岗位)工资、事业单位津贴、职务(岗位)津贴、地方保留综合补贴。
(二)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提取标准
根据《暂行办法》第八条,确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平均提率为21%。为解决差进差出过大的矛盾,采取上下浮动、分级计提的办法。即将单位离退休费用除以在职职工工资总和,得出单位筹集基金的自然比例,然后对照筹集单位实际提率浮动表(附后),确定应提比例,进行结算。
机关和全额、差额事业单位的聘用制干部,劳动合同制工人和临时工养老保险基金的提取标准,按工资总额的20%并折算成绝对额,即聘用制干部、劳动合同制工人按每人每月70元提取,临时工按每人每月50元提取。
三、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一)为确保养老保险及时、足额收缴,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管理处委托各单位的开户银行代为扣缴,并划转到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管理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任何单位不得拒付。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1、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按季结算,差额拨付。每季第一个月十日前开始进行上一季度结算,各单位须填报《淮阴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算表》(以下简称《结算表》),并带个人缴费花名册、离退休人人员增减花名册和证明材料送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管理处审核。
2、审核结算工作包括缴拨手续在十日内结束,逾期不缴的按日加收应缴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3、《结算表》等报表由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管理处统一印制。各单位填写报表应准确、及时、不错不漏,如发现虚报、冒领者处以应缴费额20%的罚款,罚金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4、滞纳金和罚金由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管理处委托各单位开户银行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并收缴。
5、确无支付工资能力,要求缓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单位,应在缴款期限前五天向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管理处应在收到缓缴申请后的五天内作出书面答复。缓缴期一般在六个月以下,最长不要超过一年。经批准的缓缴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和基金利息。
(三)单位补充养老保险由各单位根据各自经济条件,为改善和提高职工离退休后的待遇而设立。具体标准由各单位根据职工工作岗位、贡献大小、工龄长短等因素确定。
(四)单位鼓励职工个人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也可实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单位补充养老保险挂钩的办法。
四、养老保险基金的拨付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以下费用
1、离退休费(含产按规定增发的离休干部生活补助费);
2、退休生活费(含按三规定增发退休补助费);
3、退职生活费;
4、全额计发的职务(岗位)津贴;
5、离退休、退职人员各项补贴。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前退休、退职人员各项补贴包括:物价补贴、肉价补贴、粮价补贴、煤电补帖、洗理费、书报费、四项补贴、水电补贴、退休生活补贴共86.5元;其中未参加一九八五年工改的还包括退休生活补贴17元,副食品价格补贴5元。离休人员和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后退休、退职人员的综合补贴为66元。
不包括应该支付的遗产补助、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这些费用由原经费渠道列支。
以上支出项目的标准按国发[1978]104号、国发[1993]79号以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并由原单位代为发放。
(二)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本息归职工个人所有,职工到达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时,由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管理处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也可各根据本人意愿分期支付,职工死亡可依法继承。
五、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一)养老保险基金由市机关事社会保险管理处存入在银行开设的基金专户,实行专项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动用和挪作它用,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基金。
(二)养老保险基金由市机关事社会保险管理处负责收缴与拨付。市机关事社会保险管理处的财务管理,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三)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管理处按收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额的3%提取管理费,不计征税费。管理费用于支付必要的业务费用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
(四)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如发生撤销、合并时,对离退休、退职人员的管理划分,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并及时到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管理处办理变更手续。职工在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管理处管辖范围内调动的,由接收单位到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管理处办理转移续保手续。凡调往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管理处管辖范围外的,可凭《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四养老保险手册》到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费管理处办理转保手续;调进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管理处管辖范围的,可凭有效转保手续到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管理处办理续保;原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应按规定补办养老保险手续。
六、本实施细则时间与《暂行办法》的通知时间相同。实施细则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