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劳社发[2007]221号
各类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精神,以保障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行业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农民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和谐稳定,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处理意见》),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通知。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所有农民工应当按照《条例》规定,依法参加我市的工伤保险。
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主要是指商场、超市、饭店、旅馆、浴室、舞厅、游戏室等行业。所有农民工是指符合法定劳动年龄,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其中包含外地在我市打工人员和工作流动频繁人员。
二、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针对服务业农民工工作流动频繁的特点,实行“定员定额征收”的办法。即:用人单位按统筹地区确定的每人每月定额一次性为参保农民工缴纳6个月的工伤保险费用。6个月后该农民工仍在本单位工作的,单位应继续为其一次性缴纳6个月的工伤保险费用,参保农民工流动到新用人单位的,由新单位续缴。市直、清河区、清浦区、经济开发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元,其他统筹地区缴费标准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四、对参保农民工实行“动态实名制”的管理办法,即:参保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后,经办机构对每名参保农民工发一本《工伤保险流动缴费手册》,交参保农民工保管。用人单位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人员增减情况。参保农民工在所属统筹地区内流动就业时,《手册》随身携带,工伤保险关系及时转移到新单位。
五、参保单位申请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时,携带相关资料,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和《农民工参保花名册》。
六、各统筹地区应严格按照《条例》、《实施办法》、《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处理意见》及本统筹地区相关政策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七、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使用的非农职工亦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已参加所在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此类型单位不再参照此办法。
八、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