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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贯彻实施<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日期:2008-03-03

 

淮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淮安市人事局

淮安市民政局

淮安市财政局

淮劳社[2006]178

淮财行[2006]58

 

转发《关于贯彻实施<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的通知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淮单位,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贯彻实施<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苏劳社医[2006]9号、苏财行[2006]6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伤保险费由单位缴纳,在社会保障缴费中列支。

二、根据属地管理原则,部、省属机关、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伤工作,由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三、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被认定为工伤并达到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其退休金由原渠道支付。退休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四、我市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从200671日起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五、职工因公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淮政发[2005]82号)执行。

六、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劳动保障、人事、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确保这项工作积极稳妥的顺利施行。

特此通知。

 

 

00六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