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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日期:2007-06-14

 

淮劳社发〔2007〕161号

 

清河、清浦、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现对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如下:

完善门诊特定项目制度

门诊特定项目由原五种改为下列九种,即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需要血液透析、器官组织移植使用抗排斥药、系统性红斑狼疮(以上四种疾病每年定额30000元)、高血压三期、冠心病、重度糖尿病(以上三种疾病每年定额2500元)、慢性肝炎(含肝硬化)(每年定额4000元)、结核病(每年定额2000元)的患者在门诊治疗的,由经批准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出门诊特定项目医疗申请单后,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实行定病种、定医院、定药品管理,在上述定额内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住院分段比例报销。

同时患有上述疾病两种以上的,主病种按规定定额报销,其他病种按以上定额减半报销。

降低特殊检查治疗项目自付比例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自付比例,比照淮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三、调整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城镇居民首次在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一级医院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分别为500元、450元、400元,一年内二次及多次住院按原递减金额依次递减50元,但最低不低于150元。门诊特定项目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每次500元,每年计算一次。

四、提高住院费用统筹段补偿比例

城镇居民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标准调整为,起付标准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部分,补偿55%;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部分,补偿60%;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含20000元)的部分,补偿70%;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部分,补偿80%,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用、门诊特定项目费用和家庭病床费用累计30000元以上的部分不再补偿。

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淮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