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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建筑业农民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办法
发布者:    发布日期:2008-05-15

 

根据《江苏省农民工权益保护办法》等文件精神,为依法维护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结合建筑行业的特点,目前我市出台了建筑业农民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办法。

该《办法》规定,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优先为所招聘使用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一律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元进行参保。建设工程参保费率为工程总造价的2‰;拆除工程按拆除面积计缴工伤保险费,每平方米2元。

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筑行业劳保统筹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引导建筑业农民工参保工作,落实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来源、费用划缴和提供出险证明等工作,指导和帮助建筑企业做好社会保障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工作;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伤残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及参保后的保险待遇结算与支付工作。

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拆除许可证、批准开工报告时,应查验建设工程缴纳工伤保险费情况的有关证明,未缴费的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和拆除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