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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进医保个人账户管理的建议
发布者:耿志翔    发布日期:2008-06-19

 

 自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以后,全国各地先后建立了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这对于保障城镇职工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和谐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该制度在运行过程出现了新的情况,特别是个人账户管理逐渐暴露出一些弊端,亟待完善。

    根据现行制度规定,医保个人账户资金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参保职工个人缴纳2%的部分,二是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中划入的部分,一般为用人单位缴纳的30%左右。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跨年度结转使用和继承,只能用于医疗和购药,不得另作他用。个人账户资金的用途一般为支付门诊医疗费用、住院治疗中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住院治疗统筹基金支付段中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当初设立个人帐户的目的是强化职工的自我保健意识,控制不合理的医疗消费,让职工在年轻时想到年老时,无病时想到有病时,为生病时积累一笔医疗保健资金。

    目前,个人账户管理和使用中出现的情况一是人均结余不多。如我省2007年个人账户累计结余908067万元,人均632元。我市2007年个人账户累计结余20068万元,人均430元。二是参保者主动控制医疗消费的观念有待加强。设立个人帐户,目的是让职工花自己的钱“心疼”,从而主动控制医疗消费,但由于医疗消费过程中,医疗单位受利益趋动,滥用特殊检查治疗,患者无法拒绝;少数参保人员对某些检查和药物过于迷信……均导致参保人员无法有效控制医疗费用的支出。

  个人账户的存在既发挥了重要作用,也有亟待完善之处。否则的话,就会增加医疗保险管理成本、浪费宝贵的人力资源、加重定点单位负担,更有甚者还会产生腐败现象。

    鉴于存在上述诸多缺点,我们要根据个人帐户的构成、性质、用途诸方面入手,改进和完善个人帐户管理。笔者认为,医疗保险工作的重点主要是保证参保人员病有所医,在参保人员、定点单位和医保机构三方博弈中尽最大努力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利益,把统筹基金的结余控制在一个合理的水平上。

  第一,不能取消个人账户。因为个人账户虽然是支付门诊等小额医疗费用,但它是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取消个人账户,门诊费用会失去支付渠道,将增加参保人员的经济负担,也违背了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目的。

  第二,完善个人账户管理。保持现行医保制度不变,如筹资标准、个人账户的划入比例不变等,可以试行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IC卡以储蓄卡的形式发给参保者个人。参保人员若需就医购药,凭IC卡到指定地点(如医保经办机构、金融机构)取款,用现金支付医疗、药品费用。

  通过上述举措,一是有利于公平竞争。只对设有床位或具有门诊特定项目治疗的医疗机构授予定点资格,诸多零售药店、没有住院条件的卫生所(室)不必申请成为医保定点,减轻医保经办机构的劳动强度,降低管理成本,也有利于零售药店、卫生所(室)在公平的基础上开展竞争。取消定点资格后,所有参保人员都可以到任何一家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就医购药。通过竞争改善服务态度,降低药品价格或医疗收费标准,让参保人员得到实惠。二是有利于个人账户资金发挥效力。允许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在优先用于就医购药之余,自由消费,不必强调“专款专用”原则。当其生病需要从个人账户支付费用时,由个人支付;个人账户资金不足的,仍由个人支付。因此个人账户资金只是先用与后用之分,没有挤占与贪污之说。第三,有利于社会和谐。在现实生活中,一些没有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单位或零售药店内心不平衡,出现许多过激言论和举动,在一定范围内影响了社会和谐,劳动保障部门为此牵涉了大量的人力和精力。改进个人账户管理后,定点机构的光环不再是各医疗(药)单位公平竞争的障碍,上述现象将不复存在。

  因此,改进和完善个人账户管理,能消除目前存在的弊端,充分发挥个人账户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公平竞争,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氛围。

    本文是笔者对医保工作的不成熟的意见,仅作理论探讨,就教于专家学者和各位医保同仁。需要强调的是,在具体工作实践中,在对个人账户管理和使用上,我们仍应遵守国家现行政策规定。(耿志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