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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企业部分退休人员养老金
发布者:周晓波 朱 勇    发布日期:2008-06-25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2008年上半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苏劳社险〔200813号、苏财社〔200858号)精神,我市从200871日起调整企业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范围和对象是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0811630期间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具体调整分两块进行,一块是普遍调整,一块是特殊人员的调整。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

(一)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按照本人调整前的基本养老金(生活费)水平的10%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

(二)按上述标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低于全省2007年月人均养老金10%107元)的,按本人工龄(不含折算工龄),有一年增发1元(工龄7个月及以上的按一年计),增发后不高于107元。

二、特殊人员的调整,适当增发部分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

1、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正高每人每月增发70元,副高每人每月增发60元。

2、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低于当地2008年普遍调整后的平均养老金水平的50%的,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增发后的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不超过当地2008年普遍调整后的平均养老金水平的50%

3200811630期间到达70周岁(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计算的为准,下同)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增发20元;到达75周岁、80周岁的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增发10元。

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两个以上增发条件的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按就高和不重复的原则确定增发金额。

目前,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正积极准备,筹措资金,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劳动局养老保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