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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收取了300元的押金,且拖欠一个月工资未发如何维权?
发布者:11604    发布日期:2008-03-24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如单位有拖欠工资等其它违法行为存在,可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