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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劳动者,在其无过错时,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者:11605    发布日期:2008-02-22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高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有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