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涟水县某企业今年1月同职工张某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企业为张某进行普通电工培训,约定服务期为5年,如张某在服务期未满离厂,须向该企业支付5000元的电工培训费用作为违约金。今年4月,张某提出辞职申请,该企业以违反服务期约定为由,扣除张某2个月工资约3000元,并要求张某再支付2000元,合计5000元作为违约金。张某认为普通电工培训费用只需几百元,根本没有这么高,遂投诉至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监察大队立即展开调查,要求该企业提供相关培训费用的有效凭证,该企业未能提供,遂责令该企业限期支付张某2个月工资3000元。其余争议移交劳动争议仲裁审理。
评析:《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约定的,应当按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也不得要求承担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表面上看,该企业要求张某承担违约金,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但企业以“歧高”的培训费用作为违约金,以期在发生劳资纠纷时,自己处于有利地位,用高额违约金来要胁职工,变相地侵害了职工权益。
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首先,企业在为职工进行专项培训后,要保存好支付专项培训费用的会计凭证或其它有效凭证。其次,企业不应随便约定过高的违约金,应该同实际培训费用相对应,否则约定也无效。第三,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要认真对待企业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应考虑其培训费用是否合理。最后,期望国家在即将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对这方面问题能有更加详细的规定。(辜马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