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位进城务工人员问笔者:他在一家个私企业打工,月薪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算不算就业?这一问把笔者问倒了。
事后想想,这位民工兄弟的提问值得思考。笔者个人认为,月薪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能称正式就业。理由是:最低工资标准的设计,是当地政府根据劳动力再生产所必需的最低成本提出来的。劳动力是一种特殊商品,工资是劳动力商品价值的转化形式。这位民工兄弟的月薪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就根本无法完成劳动力的再生产任务。
正是由于劳动报酬过低,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使得劳动者的文化和技能不能继续受教育提高,把劳动者限制在了低层次的重复劳动层面上。同时,劳动者由于报酬过低,经济实力不足,面临着很多难以解决的社会问题,如医疗、住房、社保、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继续教育和改善生活状况等,这将进一步加剧社会贫富悬殊差距的日趋扩大,有失社会公平。
因此,劳动者月薪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问题应引起我们的关注。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对个私企业进行拉网式的检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