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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拒不提供资料,也能认定违法行为
发布者:    发布日期:2008-07-03

 

案情:200863日,我们接到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案件移送通知,通报涟水县某公司存在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要求县局对此进行查处并将处理情况回复市支队。涟水县劳动保障局对此高度重视,第二天就派监察员到该公司进行调查。监察员从该公司人力资源科电脑上调阅了职工花名册,查到了童工姓名和所有班组后,让该公司人力资源科科长通知该员工接受询问,该科长经请示领导后拒不执行。监察员没有其他办法,只得自己到童工所在班组寻找童工本人。执法人员到班组时,该童工已被公司的人支走。监察员于是分别对该童工的组长和同组的一名同事进行了询问笔录。该组长和同事均反应童工某人是该组职工,在该组上班,公司对他进行了考勤、发放了工资。该公司的领导得悉后,不让童工组长和同事在询问笔录签字,要求她们立即回车间上班。在监察员反复告知下,该单位领导仍拒不让人签字,拒不让人接待监察员,拒决提供任何资料(包括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对此,监察员采取从外围调查手段和方式。先到公安局调查童工身份户籍证明,到其居住地调查他出生及在外工作情况,并让居住地村委会出具身份证明及在外工作情况证明;最后到银行调取了该公司工资发放资料。通过一系统调查证实了童工在该公司工作情况是属实的。县劳动保障局最终确定该公司非法使用童工事实成立,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该公司对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处罚该没有提出异议。

  评析: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工作。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可以对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以及拒不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但是,为了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全社会对劳动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积极性,涟水县劳动保障局的监察员仍然采取了多种手段和方式,调明了这起童工事件的真相,对该企业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理。我们希望更多的企业从中吸取教训,主动为员工维权;出现用工问题,应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询问,及时纠正错误做法。采取对抗手段,拒不配合,无损于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事实作出查处。                    (张文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