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劳社发[2006] 1 号
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对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以及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的标准和计发基数进行调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及各县参保人员及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的标准和计发基数见附表。其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丧葬费,直属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按照退休人员 标准执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参照离休人员标准执行。
二、离休人员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标准仍参照当地国家机关同类人员标准和执行时间执行。
三、本通知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市区及各县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扶恤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的标准和计发基数表。
二ΟΟ六年元月三日
附:
各县(市区)丧葬费、直属亲属一次性扶恤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标准和计发基数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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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费 |
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标准 |
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计发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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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市直、清河区、
清浦区、开发区) |
2800 |
2800 |
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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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泽县、盱眙县、金湖县 |
2400 |
2400 |
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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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州区、淮阴区、涟水县 |
2200 |
2200 |
7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