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社会保险稽核实施办法》、《江苏省社会保险信用等级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社会保险信用等级评定对象
本市范围内依照社会保险有关法律、法规参加社会保险两年以上所有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
二、评审机构
(一)市劳动保障部门成立社会保险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级信用单位的复审工作和县、A级信用单位的认定工作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成立社会保险信用等级评审办公室,负责市级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信用等级申请受理、初审工作和对县区劳动保障部门上报的A级信用单位申报资料的复审。评审办公室成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领导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二)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可成立相应的评审机构,负责本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申报信用等级的受理和初审工作。
三、社会保险信用等级评定内容:
(一)按照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和年检,登记内容真实准确;
(二)及时申报参保人数、缴费基数及变动情况,附报资料真实齐全;
(三)经稽核确认参保人数、缴费基数等申报准确;
(四)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两年内不发生欠费。对以前年度的欠费积极签订还款计划并按计划执行。
(五)依法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公示缴费基数并经职工确认;
(六)用工的规范性、遵守劳动法规及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等情况;
(七)社会保险基础管理工作良好,有关帐薄、凭证、手册、报表等建立完备、管理完善、保存完整,与工资总额有关的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明晰;
(八)依法接受并配合社会保险稽核;配合经办机构做好社会保险待遇享受人员的管理;
(九)其他相关部门提供的社会诚信情况良好。
四、评审标准
社会保险信用等级依次分为A、B、C三级,依照评定内容制订《淮安市城镇企业社会保险信用等级评分标准表》,评分达95分及以上的为A级,评分在80—94分的为B级,低于80分的为C级。
五、评审程序
(一)、申报信用等级的缴费单位应根据管辖权限向市(或县区)劳动保障部门的评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根据《淮安市城镇企业社会保险信用等级评分标准表》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二)、评审办公室受理缴费单位的申请后,对其申报资料进行核查和评估,在征求相关科室的意见后,提出初审意见,提交市局评审委员会。
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评审机构形成A、B、C级信用等级单位初审意见后,对评审得分在95分以上的A级信用单位,报市局评审办公室复核后,上报市局评审委员会。B、C级信用单位由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复审和认定。
市局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资料和初审意见经会议评审后,作出信用等级的决定。
审核中如发现缴费单位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律取消其当年评审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得参加A级信用单位的评审。
(三)、各级评审机构在开展信用等级的评定中,可根据需要征询工商、税务、银行、技术监督等部门的意见,并参考上述部门提供的缴费单位相关的诚信信息资料。
(四)、对拟评定为A级信用单位的缴费单位,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媒体上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A级信用单位,对有异议的缴费单位进行复审。
(五)、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已经评定的信用单位实施跟踪管理。根据各单位在履行社会保险义务和相关社会诚信方面的情况,经原审定机关审定后可以调整其信用等级。
六、对各信用等级的管理措施
(一)对社会保险A级信用先进单位的激励措施:
1、颁发社会保险A级信用先进单位牌匾;
2、在无被举报以及无相关部门提请稽核的前提下,连续两年免予社会保险稽核;
3、优先进行各项社会保险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
4、优先办理社会保险结算业务;
5、当年及下一年度社会保险登记内容没有变更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视为合格。
(二)、对社会保险B级信用单位实行以下管理措施:
1、在无被举报以及无相关部门提请稽核的前提下,每两年社会保险稽核的次数不超过两次;
2、加强日常社会保险政策辅导和咨询,帮助参保单位改进社会保险管理工作,提升社会保险信用等级。
(三)、对社会保险C级信用单位实行以下管理措施:
1、每年实行一次以上社会保险稽核,并可根据情况实行重点稽核;
2、加强社会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管理知识的宣传教育,对法人代表和社会保险经办人员进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培训,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水平,提升社会保险信用等级;
3、对其上报的所有资料进行逐项严格审核;
4、提请劳动监察部门对其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5、不得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
6、可将其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公告;
7、提请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其评优、评模范、出国、出任行业协会职位、购置自用交通工具等实行限制或一票否决。
七、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