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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发布者:    发布日期:2008-04-25

 

一、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3.《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0号)

4.《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5.《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介绍机构行政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劳社就[2004]10号)

二、受理部门:

淮安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劳动力资源开发科。

三、许可条件:

1.有能表达职业介绍行业活动的性质、特点的机构名称;

2.有明确的包括服务宗旨、服务对象、服务形式等内容的机构章程;

3.有符合《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许可的可行的业务范围;

4.有规范的行政管理、中介服务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

5.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登记的机构须有不少于 50 万元人民币的开办资金;在设区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登记的机构须有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的开办资金;在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登记的机构须有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的开办资金,其中,乡、镇、街道公共职业介绍机构须有不少于5万元人民币的开办资金;

6.有不少于20平方米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电脑、固定电话等服务设施;

7.有2名以上具备国家人力资源管理、职业指导职业资格或熟悉劳动力市场法律、法规和政策业务并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许可程序:

(一)申请

省、部属单位和在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直接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他单位或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兼办职业介绍业务,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的《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申请表》;

2.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有关批文;

3.法定代表人或拟任人选、专职工作人员的身份、简历和有关资格的合法证明;

4.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具有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资金证明,非公共职业介绍机构须经法定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

5.机构章程及内部有关规章、制度;

6.拟开展职业中介活动的可行性报告;

7.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住所证明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8.国家和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认定

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并经现场评估,符合职业介绍资格认定条件的,予以批准,依法向申请人制发经省劳动保障厅编号备案的《职业介绍许可证》正、副本,明确其可以从事的境内职业中介服务、劳务输出等业务项目和不超过3年的有效期限,并加盖认定其资格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印章和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