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加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发[1998]19号)
二、受理部门
淮安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劳动力资源开发科。
三、许可条件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2.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3.无犯罪记录;
4.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5.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四、许可程序:
(一)外国人入境前,由聘用单位入境就业专办员至劳动保障部门申办《外国人就业许可证》。聘用单位入境就业专办员备齐下列材料,到淮安市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初审,通过后到省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并填写《签证通知函申请表》。有行业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须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再到淮安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申办《外国人就业许可证》须提供的材料:
1.《外国人就业申请表》(由聘用单位填写一式三份)。
2.拟聘用外国人的报告(由聘用单位出具、说明聘用原因和理由以及所在地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出具的证明。)
3.聘用意向书(由聘用单位出具,如聘书、任命书、委任书、决定等)。
4.拟聘用的外国人履历证明(由国外机构或组织出具或由本人填写、聘用单位证明)。
5.拟聘用的外国人从事该项工作的资格证明(学历证明、技能资格证明或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二年以上经历的证明)。
6.拟聘用的外国人的护照复印件。
7.拟聘用的外国人健康状况证明。
8.无犯罪记录证明(可由国外派遣机构或组织提供)。
9.企业须提供企业合同、章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聘用单位入境就业专办员持《外国人就业许可证》、《签证通知函申请表》到所在地外经贸局办理《职业签证邀请函》。
(三)由外国人本人持《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和外经贸局的《职业签证邀请函》、护照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职业(“Z”)签证入境。
(四)外国人在入境后十五日内,由聘用单位入境就业专办员至劳动保障部门申办《外国人就业证》。聘用单位入境就业专办员备齐下列材料,到淮安市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初审,通过后到省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外国人就业证》。有行业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须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再到淮安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申办《外国人就业证》须提供的材料:
1.《外国人就业登记表》(由聘用单位填写一式三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复印件)。
3.聘用单位与聘用的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须提供)。
4.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职业(“Z”)签证。
5.经卫生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部门健康检查或验证合格证明书复印件。
6.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7.近期同底二寸免冠半身照片一张。
五、特殊办理:
(一)对外国人两证合办、放宽就业期限的办证条件、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申请《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和《外国人就业证》两证合办以及办理2-5年有效的《外国人就业证》。
1.执行中央或地方政府与外国签署的国家级和省(部)级科技合作项目、重点工程协议等项目的高科技、高层次管理人员,需提供所签协议和外经贸部主管司相关部门司局级出具的证明和函件;
2.在企业、事业单位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的人员,需提供董事会决议,不设立董事会的,需提供企业章程和法定代表人的聘书;享受副总经理以上同等待遇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重要专业技术人员,需提供由法人代表签字的证明文件;
3.企、事业单位注册资金在300万美元以上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需提供会计(审计)事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营业执照(注明资金到位)。
符合规定申请两证合办须提供的材料:
1.《外国人就业申请表》、《外国人就业登记表》(由聘用单位填写一式三份,行业主管部门、市级劳动保障部门盖章)。
2.申请两证合办的书面报告(由聘用单位出具、说明聘用原因和两证合办的理由,聘用单位、市级劳动保障部门盖章)及聘书、任命书、委任书、决定等。
3.聘用单位与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或聘用协议(可由国外派遣机构或组织出具派遣书,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须提供)。
4.外国人履历证明(由国外机构或组织出具或由本人填写、聘用单位盖章)。
5.外国人从事该项工作的资格证明(学历证书复印件、专业技术证书复印件或由该外国人原工作单位出具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二年以上经历的证明)。
6.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正本及复印件)。
7.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或确认的健康证明书或验证合格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8.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9.企业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0.近期同底二寸免冠半身照片一张。
(二)特殊情况下的办证条件、要求
特殊情况下的审核、办证原则:从严控制、严格把关、协调办理。
1.符合下列特殊情况的外国人,申请两证合办要求
(1)未持职业签证入境就业的外国人,主要是反映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代表、需在华常住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法人代表或外方高级管理人员(指外籍总经理、副总经理、厂长和副厂长);
(2)已申领《就业许可证》,由于特殊原因(人为不可达到或抗拒)而未能办妥“Z”签证入境就业的外国人,入境就业单位必须书面报告说明充足理由,各市审核材料报省厅审批、发证。
2.入境就业单位聘用特殊国家人员、第三产业聘用境外人员、持“X”签证来华人员审核、办证要求
聘用以下人员的入境就业单位必须书面报告说明理由,就业许可审核前各市应向省厅请示,经省厅批准后办理。
(1)特殊国家主要包括:朝鲜、俄罗斯、巴基斯坦、斯里兰卡、伊朗、土耳其、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坦、利比亚、菲律宾、阿富汗、伊拉克、孟加拉、布隆迪、刚果(布)、科特迪瓦、加纳、尼日利亚、卢旺达、索马里、乌干达、喀麦隆、阿尔巴尼亚等与我国有互免签证协议的国家;
(2)具有一定投资规模的三产聘用人数一般不得超过4人,岗位主要是副总经理以上职位、高级业务主管、特殊专业技术指导人员;
(3)持“X”字签证来华留学、进修、实习6个月以上毕业、期满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