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6号令)
3.关于贯彻实施《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2005]47号)
二、受理部门
淮安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劳动力资源开发科。
三、许可条件
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是指:
1.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2.在内地从事个体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
3.与境外或台、港、澳地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受其派遣到内地一年内(公历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同一用人单位累计工作三个月以上的人员。
四、许可程序:
(一)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和在我市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人员,向所在县(区)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由淮安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发《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清河、清浦、淮阴、开发区直接向淮安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办理。
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须提供材料:
1.《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申请表》。
2.聘用单位的申请报告。
3.聘书或任命书、决定、委任书。
4.拟聘用的台港澳人员履历证明
5.拟聘用的台港澳人员专业技能资格证明(学历证明、技能资格证明或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二年以上经历的证明)。
6.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通行)证。
7.健康检查证明书复印件。
8.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9.企业须提交企业的合同、章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0.近期同底二寸免冠半身照片一张。
(二)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自领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同时,在淮安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聘雇台、港、澳人员登记备案手续,填写《台湾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就业登记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