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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培训机构认定事项
发布者:    发布日期:2008-04-25

 

一、法律依据: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进一步推动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18号)

2.《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江苏省再就业培训定点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劳社就管[200114号)

二、受理部门

淮安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劳动力资源开发科。

三、认定条件

1.凡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力量培训机构以及教育部门的大专院校、职业学校面向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举办再就业培训班的,均可申请成为再就业培训定点单位。

2.申请单位必须具有与承担再就业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培训场地、设备,有满足开设专业需要的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

3.申请单位应当有相应的工作规章和管理制度。配备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较高的领导班子;配备比较完备的教务、行政、后勤、财务等管理机构和相应的管理人员;配备政治素质较高、业务能力较强,并有与专业设置、在校生规模相适应的比较稳定的教师队伍。

四、认定程序

1.申请单位向同级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填写《江苏省再就业培训定点单位申请表》。

2.经考察论证合格的,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确定为再就业培训定点单位,同时颁发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制作的“江苏省再就业培训定点单位”铜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