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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异地维权工作的思考
发布者:林勇 郑亮 王玮    发布日期:2007-06-05

 

20067月至11月期间,淮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接连接到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蚌埠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多次函告称,因淮安市市区某建设工程公司蚌埠分公司在蚌施工期间拖欠上百名农民工工资,众多农民工多次集体投诉,但由于无法联系到分公司的负责人,导致农民工越级集体上访,惊动了蚌埠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蚌埠市劳动保障部门已依法向该分公司下达改正指令书,处理决定书,但仍然无法解决拖欠农民工的工资问题,请求淮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帮助协查。接到协查函后,淮安市劳动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员多次与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联系,调查了解情况,宣传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法规,并多次督促该公司负责人尽快前往蚌埠处理农民工工资一事。最终,经过多方努力,这起历时半年多拖欠440名农民工共计132万元工资在两地劳动保障部门的积极协作中顺利解决。

随着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发展,各地区之间的协作逐渐增加,具有法人资格的各施工企业会采用成立办事处、分支机构的方式向外开展经营活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中涉及异地调查取证的,可以委托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助调查。受委托方的协助调查应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完成。本案中,蚌埠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只限于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其执法对象为蚌埠分公司,而无法直接对淮安市公司执法,若要解决问题,除了进一步联系蚌埠分公司的负责人外,就只能向淮安市公司调查取证,通过其解决问题,于是有了协查函的出现。

目前,引厂进店、分支机构的出现往往会造成诸如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等劳动保障方面权益收到侵犯却无法得到有效维护,这里有着行政管理方面的原因,但更重要的是,国家关于异地劳动保障监察尚无统一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及规范性文件,这使得异地维权在制度和实践上的缺陷就成了横亘在劳动者面前的一道大难题。在本案中,由于蚌埠分公司负责人无法联系上,劳动保障监察的调查取证工作陷入了僵局,而农民工讨要工资的呼声又愈演愈烈,形势十分紧急。但通过两地劳动保障部门的及时沟通,互通案情,相互配合,有效地减少了办案时间,提高了办案效率,使得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笔者认为,要解决异地劳动保障监察维权问题,必须建立联动机制,打破地域限制,加强各地区之间的沟通,在各地区间建立一整套具有高度灵活性及可操作性的异地维权制度,这样,劳动者异地维权将不会再困难,具体思路如下:1、建立健全劳动者异地救济制度、异地经营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互通制度、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协办和移送制度、劳动保障监察异地调查制度以及地区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联席会议制度;2、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如涉及合作区内异地调查的,可以委托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协助调查,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予以必要的配合。协助调查内容可以包括:代为送达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文书;代为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等,也可以由双方依法相互委托确定协助调查事宜。3、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合作区域内跨地区经营用人单位分支机构监督检查情况和违法情况,借助金保工程及时通报给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并及时记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