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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浦区财政补贴农村养老保险
发布者:    发布日期:2008-07-31

 

清浦区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农村居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促进城乡统筹和谐发展,日前印发了《清浦区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试行)》,这标志着该区财政补贴的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下称新型农保)在清浦区正式实施。

《新型农保办法》规定:清浦区行政区域内,以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为主要经济来源,具有清浦户籍的年满18周岁(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至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农村居民,包括暂不具备条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均应参加新型农保。新型农保的保费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采取货币形式按年缴纳缴费标准是:2008年度缴费基数为6000元,个人最低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15%,即每人每年不低于900。区财政补贴比例为最低缴费额的10%,2008年为90元,列入区财政预算。参保人员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可以提高缴费标准,以获得更高的养老保险待遇。

《新型农保办法》还就保险关系转移、基金的存储和监督管理等作出了规定。

(杨大林)